大風“吹”來的損失,誰擔責
周先生將車停放在小區樓下停車位,第二天早上發現,車輛被大風吹落的違規安裝衛星鍋砸損。周先生認為,小區物業公司對放置在樓頂的衛星鍋負有管理責任和義務。于是,他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車輛修理費3060元。
然而,物業公司卻提出,當日出現極端大風天氣,物品墜落無法事先預料,屬于不可抗力,不應當承擔責任。此外,衛星鍋放置在樓頂,只有進入頂層業主家中通過閣樓才能到達,日常管理巡查無法進入,不是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公共區域,因此不負有管理責任。
“衛星鍋放置在樓頂公共區域,物業公司進入樓頂的方式不能改變樓頂公共區域的性質。”辦案法官李亞麗介紹,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筑物公共區域的管理人,有義務對建筑物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,特別是在極端天氣來臨之前,更需加強巡查,提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。本案中,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人義務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對于大風屬于不可抗力的辯解,李亞麗說,自然災害能否成為不可抗力免責事由,關鍵在于判斷極端天氣是否超出氣象預警范圍、行為人是否采取合理的避險措施等因素綜合認定。
本案中,沒有證據證明當日的大風天氣已達到認定為不可抗力的程度,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周先生車輛修理費3060元。
樹木傾倒砸壞鄰家房所有人需承擔侵權責任
因為大風天氣,劉女士院子里的楊樹被刮倒后,將鄰居王先生家的東墻、北墻及東檐角砸壞。協商不成,王先生向法院起訴,要求劉女士賠償房屋損壞修復費用。
“楊樹早在王先生建造房屋前就存在,王先生不考慮樹木栽種對相鄰圍墻和地基的安全風險,仍緊鄰楊樹建房,應自擔后果。而且,當天刮起大風,屬于自然災害。”劉女士稱,楊樹砸壞王先生的房屋是多種客觀因素導致的,并不同意賠償。
“根據民法典規定,因林木折斷、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,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辦案法官張明星介紹,楊樹為劉女士所有,案發當日雖刮起大風,但已有氣象預警提示,劉女士怠于采取措施防止樹木傾倒,存在過錯。最終,法院根據房屋受損實際情況,判決劉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損壞修復費用3500元。
對此,房山法院提醒,樹木栽種人對樹木享有權利的同時,也應承擔管護責任。樹木生長遮擋鄰居采光或靠近電線電路時,要及時修剪或移栽;樹木根系對鄰居地基和圍墻產生破壞時,需及時清除越界的根系;在大風、暴雨等極端天氣來臨之前,要提前檢查根系情況,發現松動立即加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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